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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晓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699****3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3228号
    案号 (2018)豫0184执3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4年7月8日原告赵德伟与被告郑州飞宇商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认购飞宇五金机电市场2号楼43号商铺的《入驻协议》。二、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德伟购房款517 519元。三、驳回原告赵德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5元,由原告赵德伟负担52元,被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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