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1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5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6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青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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