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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30070****82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3123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及安装费2,562,28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562,28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8.00元,由被告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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