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MA****2L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1634号
    案号 (2019)苏0114执1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1幢1302、1303、1304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CC-2017-0525)于2019年4月2日解除;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98711.1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249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4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72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7711.34元,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813.38元的计算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34577.72元;五、驳回原告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南京贝尔韦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