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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马)行罚决字[2019]549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合嘉照明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4日上午,马渚派出所民警对余姚市马渚镇XXXX村宁波合嘉照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名员工张**未办理居住登记,该厂负责人陈**自2019年3月雇佣员工张**并建立劳动关系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9月11日余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宁波合嘉照明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余姚支行马渚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1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局马渚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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