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市水罚字〔202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三十日内自行清理在清碧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的渣土并恢复河道原状);(3)处肆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5 |
决定机关 | 大理市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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