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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华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7****89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7519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4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洁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国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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