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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华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748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6557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4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克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帅勇、朱华宁、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522元,公告费300元及因本案产生的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四川北良实业有限公司、帅勇、朱华宁、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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