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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决队四[2019] 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临安曙光印务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19]14号被处罚单位:浙江临安曙光印务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坎头村委会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梅岭街199号负责人:胡爱国职务:邮编:311305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包装车间内1.2米高度处设置有两个配电盒(盖板损坏),从配电盒私拉出若干电线线路,用于电风扇、接线板等使用。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5.1.11用于下列场所、部位的非铠装电缆,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内、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电缆区段”以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7.6.8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的相关要求,你单位在生产现场从配电盒引出的电线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有3台(处)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