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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1〕109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