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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汉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114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00029号
    案号 (2014)浙金执民字第00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4
    发布日期 2014-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德新借款3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洪汉民、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对高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22450元,由被告高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洪汉民、中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科迈高材料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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