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453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392号
    案号 (2020)京04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国家开发银行与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520201301100000003)(包括6520201301100000003号借款合同的变更协议和6520201301100000003001、6520201301100000003002、6520201301100000003003、6520201301100000003003-2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20年4月27日(不含当日),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 68 000万元、利息(含复利)10 696 757.71元;合计690 696 757.71元。 二、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调解书出具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以下款项:(一)剩余借款本金68 000万元、截至 2020 年4月27日(不含当日)的利息10 696 757.71元,律师费150 000元、诉讼费1 830 593元;(二)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本调解书出具之后1日(含当日)产生的罚息(以借款本金6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4.41%*150%的年利率标准计算)和复利(以 10 696 757.71元为基数,按照4.41%的年利率标准计算)。 三、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除应向国家开发银行清偿前述全部债务外,还应偿还自未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8 0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执行利率*150%标准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为: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的罚息,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率、罚息利率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复利的计结息周期同贷款利息的计结息周期保持一致,滚动计算;全部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四、经各方确认,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完成《人民币贷款抵押合同》(6520201301100000003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清单(见《抵押合同》附件)中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如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完成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要求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各方确认,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完成百灵煤矿180万吨/年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如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完成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要求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完成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如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后1日内完成质押登记手续,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要求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庆华集团伊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或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调解协议未能约定的事项,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 661 185元,减半收取1 830 593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