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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祖习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153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3民初2799号
    案号 (2017)皖0203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办事处房租共计3921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9609.2元(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房租)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9609.2元(2014年8月至2014年7月的房租)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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