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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许魏工商处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8
    决定机关 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 翟玉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