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联行(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MA****RC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8648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7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农联行(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家港羚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6278元及违约金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确认原告张家港原告张家港羚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农联行(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三、被告宝沃和瑞(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农联行(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01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25172,由原告张家港原告张家港羚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联行(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沃和瑞(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145元。二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50536870917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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