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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字〔20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用以上事实,有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峰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