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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3〕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业务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3-10-28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守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