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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68175****1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681民初765号
    案号 (2019)湘0681执1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化市康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8116元,利息20000元,两项合计668116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反诉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合计13148元;由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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