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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应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024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6420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2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湖南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1000万元,并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10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湖南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黎应和提供质押的其所持有的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33.82%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湖南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黎应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凤元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湖南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936元,由湖南兆富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黎应和、胡凤元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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