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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浩金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5MA****XF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9655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1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文波代偿款325841.1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2584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文波律师代理费8000元、公告费400元; 三、原告文波对黔(2017)南明区不动产证明第00726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狮峰路6号黔贵·曦城上品A栋1单元3层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浩金同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金额向原告文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文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0元,由被告吴灿、贵州浩金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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