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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357****1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72民初1196号
    案号 (2016)鲁72执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港务(莱州)有限公司偿付港口作业费215130.76元以及该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偿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八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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