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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486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44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1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宁波中澳瑞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以及截止到2015年4月16日利息共计16501063.12元。 二、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波中澳瑞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39383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中澳瑞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四、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以在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13%的股权对应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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