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沐清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544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3780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6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491888.9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代偿款本金1491888.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沐清华、姚夕德、蒋金发、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戴宏钧、蒋燕华对被告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沐清华、姚夕德、蒋金发、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戴宏钧、蒋燕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3427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故由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给原告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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