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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544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167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3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3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华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偿还受让的代偿款债权3491836.5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491836.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30000元。二、被告马华民、翟媛媛、孙爱凤、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姚夕德、沐清华、冯月霞、蒋金发对被告兴化市华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条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马华民、翟媛媛、孙爱凤、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姚夕德、沐清华、冯月霞、蒋金发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华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975元,由被告华明公司、马华民、翟媛媛、孙爱凤、丰圆公司、姚夕德、沐清华、冯月霞、蒋金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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