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544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3011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恢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沐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11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丰圆棉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沐清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沐清华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4400元,由被告沐清华负担,被告丰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200元,原告百发公司已垫付,被告沐清华、丰圆公司于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百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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