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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崇综罚决字〔2021〕20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单位处罚款2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