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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州二政结案字[2021]第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由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南通市通州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