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州二政结案字[2021]第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由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