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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以及参照桂安监管〔2016〕31号《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十一条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中的第1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演练未定期组织开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宁市森邦木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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