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濮环罚决字〔2018〕第 39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8年第19期显示1月25日1时你单位煤化工项目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86.79毫克每立方米,标准值35毫克每立方米,超标1.48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8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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