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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月,省、市督察组到你公司煤化工项目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灰渣贮存场防扬散措施不到位,即责令你们进行整改,开发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2017年1月22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复查整改情况时,发现灰渣贮存场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表面防扬散措施不到位(部分裸露);路面灰渣沉积;车辆进出过程存在扬尘现象。上述情况均可产生扬尘,对大气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4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