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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80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46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303646.97元、利息4476437.64元(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并按月利率10‰计算承担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5年3月7日起,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收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11191094.09元);三、被告凌云、汤国仙、荆玉方、张立民对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59元,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荆玉方、张立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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