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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576****4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587号
    案号 (2020)桂0325执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华、张桂林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3501.65元、利息1771.81元; 二、从2019年6月16日至2029年3月1日止,被告汤华、张桂林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11兴中银零房贷字第033号)约定的借款本息的还款时间、金额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履行每一期还款义务; 三、被告汤华、张桂林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律师代理费18956元,在被告汤华、张桂林按本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律师代理费减去3000元收取,计15956元,若不能则按18956元收取; 四、如被告汤华、张桂林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的任一项约定履行义务,逾期未还,原被告双方同意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解除2011兴中银零房贷字第03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有权就本合同项下全部未清偿款项向兴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广西柏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就位于兴安县湘江路灵湘半岛六合苑第8幢房屋的担保实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抵押房屋办理好产权证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05元,减半收取4703元,由被告汤华、张桂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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