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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MA****PW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2756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1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24万元,并从2020年4月20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计2639元,由原告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抚州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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