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宝全球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上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668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初字第40578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12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1 |
发布日期 | 2017-03-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建融置业有限公司租金五十万四千五百九十四元及违约金十五万一千三百七十八元二角; 二、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将甘家口大厦十四层一四0四号、一四0五号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建融置业有限公司; 三、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每日五千五百三十元的标准向北京建融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至实际腾退房屋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五十九元,由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元,由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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