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2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BXB2T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2楼1201房法定代表人:严晓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的线索移交函,反映在北京和上海部分地区销售的产品“F6葛根姜植物饮品”外包装张贴标注有“一口醒酒”的宣传标贴。经核查,该产品生产商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2019年0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2楼1201房的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为办公点,未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有“一口醒酒”字样的标贴,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承认在北京和上海销售的产品中“一口醒酒”的宣传标贴是公司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印制并发给销售商使用的,公司无法提供饮料可以“一口醒酒”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09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12楼1201房从事饮料的经营,该公司销售到北京和上海的产品“F6葛根姜植物饮品”外包装上张贴标注有“一口醒酒”的宣传标贴,但无法提供饮料能“一口醒酒”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况,属于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F6葛根姜植物饮品”外包装上张贴的标注“一口醒酒”的标签是委托广州市启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印刷的,标贴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印刷广告费用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晓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李朋格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产品“F6葛根姜植物饮品”的照片。证据六:广州市启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要求印刷“一口醒酒”标签的情况说明和印刷收费的财务发票复印件。证据七: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材料。证据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李朋格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0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9)第0201909060000318-0000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销售饮料过程中,通过张贴产品标签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元。当事人六角兽饮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严晓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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