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环罚字〔2017〕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萌恒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6月1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石油类指标、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4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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