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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1月21日,你单位施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4合同段十里河站工程,2号施工竖井下层导洞向东15米处,电焊工高建中在进行底纵梁钢筋焊接的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点处存放的挤塑板进行清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点燃试验,查明该挤塑板为可燃物。该挤塑板可以移走,但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未对上述挤塑板进行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4.3.12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该行为会造成火灾隐患,可能引发火灾。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予以承认,并认为是由于现场作业人员责任心不强,挤塑板未进行现场点燃试验,厂家提供的型检报告(报告编号FH2018YB0092)显示该挤塑板为B1(C)级,即难燃性建筑材料。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人员依据挤塑板的型检报告,错误的判断了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存在主观故意。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7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