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2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过2019年7月11日的现场检查和2019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涛的询问,以及调取6月8日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及混凝土试块制作记录等有关资料,查明位于顺义区新城21街区的顺义区后沙峪镇21-18-001e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21-18-002地块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7#住宅楼等26项)1#地下汽车库、17#-24#住宅楼、27#-35#住宅楼、53#-57#住宅楼工程中的1#地下汽车库1#地下汽车库CE轴-(1/BX)轴/(5/23)-(6/23)轴车库顶板后浇带, 2019年6月8日,当天浇筑标号为C40P6微膨胀混凝土2车,方量为15m3;施工单位不能提供该次浇筑混凝土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以及该次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留置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试件的见证取样记录,施工单位地下车库混凝土试验台账显示施工单位未留置该次浇筑混凝土的试件。施工单位未留置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7.4.1条第二款第1项中“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的要求。以上问题可能会造成无法对以上部位混凝土的强度进行判定,属于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中铁诺德隆兴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为25687.4平方米,地下共一层,2019年7月11日现场检查时正在北段已主体结构封顶,南段正在进行基础底板结构施工。该工程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蔡涛,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7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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