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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亚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00058****5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5民初4140号
    案号 (2021)辽0115执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亚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国、季琦借款计1200万元(其中李建国名下1100万元、季琦名下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崔吉兰、被告聂远翔对被告山西亚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建国、季琦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崔吉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李建国、季琦在共同经营沈阳地区业务期间产生的开办费、装修费、房租费共计12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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