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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066****53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20民初01284号
    案号 (2019)沪0120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二、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文洪印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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