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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吉信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6年8月31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纬五路的安吉信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且已进行生产作业,我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安公消限字〔2016〕第0116号)并立案处罚,2016年9月8日,我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仍处于生产状态且未进行消防审批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安吉信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安吉信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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