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007****14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民终4709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恢15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分两期向张凯支付报销费用、借款及利息、工资及利息共计35万元,每期支付17.5万元,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之前,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转账,收款人:张凯;账号:6214467873123119858;开户行:长沙银行侯家塘支行。如任一期出现逾期或未足额支付,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需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向张凯支付所欠全部款项及利息。 二、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支付第一期17.5万元后,张凯应在收到该款项三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全部限制措施。 三、各方确认有关本案合同纠纷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财产保全费2512元,共计6150元,由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负担,于2020年7月28日前支付至本协议第一项所约定的张凯银行账号;二审受理费502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12元,由湖南奥德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利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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