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59****0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1138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9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625146.67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75万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算,425万元自2018年1月5日起算,625146.67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减去上述各期间约定利息的差额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10%; 二、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朱玉明、洪燕、朱玉全、张莉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给付事项在最高额担保的1000万元内、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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