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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17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520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279608.62元及利息(以5279608.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279608.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三、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 四、被告蚌埠市金百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在0737-(Ⅰ)-2016-046高保字第0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在0737-(Ⅰ)-2016-046高保字第02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朱玉明、洪燕、朱玉全、张莉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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