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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城管气罚〔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桂R81069的输料车辆于2020年6月22日10:30左右在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车身未冲洗干净且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混凝土遗撒。你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