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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中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92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琼0106执2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775000元、滞纳金32752.5元(截至2015年5月7日),两项合计807752.5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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