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卫放罚[202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6 |
决定机关 | 张家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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