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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25993-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1102执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建华、孔莉莉、上饶市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石礼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8万元(从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按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后续利息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祝建华、孔莉莉、上饶市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石礼义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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