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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