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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8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民终25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0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未付预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4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驳回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5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43852元,由北京市远东德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由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42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70元,由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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